在本案中,原告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并未尽到对其教育、监督、保护和照顾的义务,应当承担40%的次要责任。现原告未进行文身清洗,费用尚未实际发生,考虑到原告家庭经济情况,也为保障该笔费用实际用于文身清洗而非用于他处,酌定支持一次文身清洗费用即96225元。同时判决被告返还文身费用150元并承担鉴定费2200元。如继续清洗文身,可按实际产生费用,再行主张权利。(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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