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提醒: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0号)》,木炭被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原料为非竹子的木材(不包括果壳炭、果核炭、机制炭等不以木材为原料)直接烧制的木炭禁止出口。(海关发布)
深圳宝安一隧道作业面出现异常 周边工厂无法出货盼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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