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认为,谭某在管某房内正对床位的空调出风口暗藏摄像头,其目的明显是为了偷窥他人隐私,虽手写了道歉信,但信中及一、二审答辩时均否认其偷窥隐私的意图,自称是为了测试摄像头,明显缺乏诚恳悔过的态度,且不能获得受害人的谅解,不应视为已完成赔礼道歉,应当重新赔礼道歉。管某客观上因此事而离职,也造成长时间焦虑失眠等精神损害,故管某二审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理,应予支持。二审判决后,谭某除支付了赔偿金,还重新书写道歉信承认错误,管某表示接受,至此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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