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对于项某向史某的两笔转账(即8888元、19800元),虽然史某陈述该款项系项某的消费支出,但并没有证据证实,且除项某自认外,李某提供的转账凭证并不足以证明项某与史某形成了赠与合同的意思表示,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项某在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史某存在不正当关系,故应由李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对于李某起诉主张史某返还的21799元的报班培训费,李某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款项的受赠人为史某,故对该款项不予支持。最终,法院确认史某与项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判决史某向李某返还1.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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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1日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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