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5名原告表示,4层自建房虽是由阿勇夫妇出资,但建造房屋前,他们与阿勇夫妇有过口头商议,阿勇夫妇当庭否认口头协议的存在。法院认为,由于5名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对房屋享有权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5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桂婶、阿浩、阿娜、阿宗不服,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治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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