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员工4个月内从公司偷走364公斤银 吉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董某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胡某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性质、惯常表现、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形,法院依法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退缴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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