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马打车的目的是准时参加考试,案涉行程的不合理时长导致原告未能准时参加考试,一定程度影响了原告考试的发挥,但考试成绩与考生的综合素质、准备是否充分等因素息息相关,小马未说明其笔试成绩与进入面试的最低分数相差多少。因此,法院认为,小马迟到十几分钟与其未能进入面试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但迟到对考试的负面影响是客观存在的,考虑到小马因本次考试投入了时间和精力,也花费了报考费、车费、住宿费等费用,从公平原则考量,酌情支持网约车平台公司赔偿小马2000元,以弥补其遭受的损失。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申报为“塑料摆件”,其实都是活生生的蜈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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