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坻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朱某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从轻情节,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以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同时对朱某发出从业禁止令,禁止朱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扣押的涉案猪肝、猪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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