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2.07亿余元,殷美根一审被判死缓

受贿2.07亿余元,殷美根一审被判死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3年2月,被告人殷美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7亿余元。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殷美根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惩处。鉴于殷美根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大部分赃款赃物及孳息已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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