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女士(化名)此前在东莞某公司任工程师,在合同期间怀孕并生育孩子。在2022年9月,姚女士仍处于哺乳期间时,公司突然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通知姚女士终止劳动合同,并附上经济补偿金及因哺乳情况给予的特别补助金。法院认为,公司明知姚女士处于哺乳期,仍于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当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故判决该公司向姚女士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8万元。近日,该案件经东莞中院终审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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